| |
已有0网友参与纠错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健康检查合格,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3、被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4、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5、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应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贴照片);
2、县内二乙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照片要求:红底,不戴首饰);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10、军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的人员,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提交以上1-7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军队(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条提交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2、所有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排列,单位聘用证明和各种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表上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申请人接到领证通知后,应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5、申请的执业范围,必须根据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拟聘用科目栏按以下专业选填:
五、审批流程:
(一)服务窗口受理→审查核准→窗口负责人审批→发证
(二)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法定时间: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