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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应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份;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1份;
4、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1份;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可由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1份;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花名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属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及原单位未返聘证明,属辞职的需提交辞职证明;
8、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10、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应交材料要求:(1)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复印件材料须用A4纸复印,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楚,并逐页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2)所附图纸为电脑打印件,需标明面积及尺寸;(3)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成册,用反尾夹夹好;(4)首页列出申报材料目录,用牛皮纸文件袋装上。
五、审批流程:
六、法定时间: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