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已有0网友参与纠错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
二、申请条件
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营业单位。
三、申报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可到盐源县工商局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四、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盐源县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注销核准通知书。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注销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盐源县工商局0834-636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