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令,非法捕捞
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
但仍有人因贪婪一时之欲
忽视相关法律法规
公然违反规定
3月10日
盐源县公安局
泸沽湖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
有人非法捕捞“野生细甲鱼”
民辅警当场查获嫌疑人3名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
嫌疑人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
3月9日下午18时许
利用苏某某在网上购买的渔网
在泸沽湖辖区某河内进行非法捕捞
只为满足口腹之欲!
民警当场查获细甲鱼12条
共计4.85斤
嫌疑人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盐源县公安局依法
对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并收缴非法捕鱼工具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小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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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和禁渔区严禁捕鱼!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那些在禁渔期内或禁渔区内
非法捕捞的不法分子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素材来源:盐源县公安局
▌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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